Page 66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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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几种常见的疑难问题
(一)关于借款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主体的身份确定尤为重要,这关系着在法律诉讼阶段
借贷能不能生效,例如,夫妻一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在法律起诉时能否将夫妻双
方作为借贷主体进行起诉?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问题上,应当按照合
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根据合同签订双方或者是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来确定借贷主体。
但是在签订借贷合同时,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如果其可能作为权力的享有者
或者实体义务承担者,仍然可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所以如果借条上有夫妻的其
中一方的签名,但借款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均可认定为借贷
主体。另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怎么定主体?本文认为,法院审理的
时候应当审定法定代表人签合同时是以个人名义签订还是以企业名义签订,个人
名义签订的则主体是法定代表人,企业签订的则主体是企业。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出借人通过借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并且往往
没有标明具体的付款方式,一般陈述为现金支付,但是借款人通常会以没有收到
实际的现金、借款中包含“砍头息”形式来进行辩解。本文认为,对于这种类型
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并不能仅凭借据对借款事实和金额做出判定,
应当对支付方式进行细致的审查,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其相关的还款证据应
该由出借人来进行举证证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支付方式、出借人的收入
及支付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防止仅凭借据一项证据来掩盖非法债务的情形。
(三)借款时效问题
民间借贷中,法律规定如果双方自约定还款期限两年,但是在两年内却未还
款的,这时候出借人在两年后进行法律诉讼,将失去胜诉的权利。但是由于民间
公民法律的意识有些薄弱,此时就产生了借贷纠纷。并且当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
效,但是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已经签过字,此时是否认为对原债权的确认?本
文认为是否是对原债权的确认取决于具体的债务问题,如果出借人是信用社,那
么催收通知单上的签字是起法律作用的,但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如果催
收人是除信用社之外的公司或者个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单,催收单上的债
务人的签字及盖章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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