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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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采购方)通常倾向于选择既贴近项目要求,又具有高价值、高卖点的产品和服
             务。因此,投标方为提高自身的配适度,往往会选择在其投标产品或服务上附加
             相关的专利技术,或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作为核心竞争点嵌入投标方案中。
                 另外,根据国际惯例,此类合作中的相关技术提供方应当是该专利或技术秘

             密的权利人或是享有转让权、许可权的主体,并且应确保享有的相关权利具有一
             定的排他性。然而,由于部分招标方在使用相关技术时,缺乏审查意识,在招标
             时多关注于投标方即供应方的资质、报价、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评标要素,对
             招标货物可能涉及的权利瑕疵敏感度不高,时常忽略或没有采用较为严密的审查

             机制来核对中标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因为项目涉及的环节较多,招标
             方难以在招标过程中对每个招标项目都事无巨细。在实际交易中,便可能出现投
             标方所提供的物资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提供物资的标识侵犯他人商标权
             等知识产权权利瑕疵问题,从而给招标方企业在后期使用中带来未知的知识产权

             风险,让其陷入“被迫侵权”的困境,面临承担被侵权方损失的可能。
                 (二)投标方案的知识产权流失
                 因为投标方中标与否的核心是其提交的投标方案,所以在企业的实际投标
             中,相较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维护,投标方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于影响中标与否的

             价格、产品特点等内容上,从投标环节的开端便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造成
             “事前少防范,事后难维权”的局面频发。对于投标方案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也
             一直是学界争论的对象。部分学者认为倘若投标方案中标,那么投标方案是投标
             方通过其智力活动得到的具有独创性的物质资料,投标方应当是相关知识产权的

             合法权利人。而招标作为合同相对方,仅能将中标方案应用于特定的招标项目中,
             并非中标方案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有学者认为投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属
             还应当考虑招标人所设置的招标条件,而不能直接认为投标方案中的知识产权始
             终由投标人享有。对此,投标方案是投标方为中标而编纂的物质资料,具有较高

             的创新性和新颖性。因此,投标方案的版权、投标方在投标方案中合法使用的相
             关专利和技术秘密,都应当归属于投标方案的创作者,即投标人所有。对于招标
             方而言,作为特定项目方案的征集者,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在合同范围内享有一
             定范围的使用权,不应在其他项目上使用该中标方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所
             在。因而,想要从根本上减少投标企业在投标环节中的知识产权流失,就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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