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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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张其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未中标方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二,当招标为要约时,投标为承诺。在该情况下,原则上认为投标方在参
             加投标,递交投标方案后,已经和招标方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据招标文件
             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即便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定不合理条款,

             投标方也需要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维权。根据近年来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来看,投标方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十分严重,造成此类的现象的原因大多在于投标
             方在招投标行为中的弱势地位。当下仍是属于招标方的买方市场,招标方通常利
             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投标方的激进心理,通过设置苛刻的竞标条件,让投标方在

             竞标过程中,明知存在智力成果被侵害的风险,也需要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对投标
             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和说明,以此来争取到中标的机会。虽说在《招标投标法》修
             订后,已经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招标方的责任,优化营商环境,但仍未有效改变投
             标方的弱势地位。

                 (三)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缺失
                 如今,在需要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买卖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企业中,一般会设
             置相关的招标投标工作机构来统筹项目进行,如负责发布或者获取信息、编制文
             件、活动策划及执行等工作。在这类常设机构里,往往会涉及领导层、管理层和

             技术层,也有一部分企业会设置短期的项目工作组来负责特定的项目。成立这样
             的临时工作组,一般是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不同从相应部门临时抽调人员,以更
             加高效地应对相关工作。然而,企业在设置以上招标投标团队时,极少成立具备
             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专门小组来管控风险,导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从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审查所涉及的工作,基本处于管理空白的状态。这意味着,企
             业在招标投标时缺少对口知识产权管理的团队为其防控侵权风险,招标方难以判
             断投标方案中相关知识产权是否真如同投标方所言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投标方
             也困于机会和成果的抉择中无法挣脱。

                 另外,因为在企业完成招聘负责招标投标项目的工作人员后,未对其规划系
             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培训,造成这些人员对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商业价
             值认识不足,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临时组建的招标投标小组在进行工作时,
             虽说其在相关项目方案设计上会更为专业,但因招投标行为本身环环相扣的特性,

             要求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极高的配合度和熟悉度。若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本就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各环节人员在工作中因默契问题又造成失误,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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