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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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被诉事实是否构成侵权会有比较清晰的判断,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不构成侵权依然
              提起诉讼可以成为判断恶意的一个考量因素。对行为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识别
              可以从行为人从业时间、专业化程度、职业地位等方面入手。
                  第三,败诉结果不能作为判断“恶意”的条件。实践中常有知识产权恶意诉

              讼的被告根据原诉原告的败诉结果主张原诉为恶意诉讼,但是诉讼有风险,正常
              维权也可能产生败诉的诉讼结果,原诉讼中原告的败诉结果不能作为反推恶意的
              条件。例如张志敏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
              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原诉讼中被告不构

              成侵权,但不能直接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行为人提起诉讼具有恶意。又如
              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
              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判断被告睿奇智威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时,
              不能简单因为其在案件中最终败诉而倒推其提起诉讼时就存在主观恶意,应当以

              被告睿奇智威公司在提起诉讼时为时间节点,以提起诉讼时的主观心态作为认定
              标准。
                  2.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行为认定
                  由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诉讼的方式“伪装”,直接识

              别“违法行为”非常困难,因此,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还在于“恶意”的认
              定,有了主观恶意,即便行为看似正当,也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撤诉视为对权利的处分,不宜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因恶意提起知
              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理由通常有原

              诉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中途撤诉的情况,此时,对方当事人就会认为,既然提起的
              诉讼被撤诉,说明起诉草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提起诉讼的一方明知无法
              胜诉而“心虚”的表现,据此推定为具有“违法行为”。但是,可以发现,这种
              逻辑依然是一种逆向逻辑,撤诉的行为属于行为人对权利的正常处分,在不能证

              明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情况下,仅凭撤诉行为,无法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应当区分举证不能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举证不能也会导致撤诉或者
              败诉的结果,即被诉一方不构成侵权。但是举证不能属于诉讼中的正常风险,不
              能据此认为原诉的提起没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举证不能属于主观上愿意举证,

              但是客观上不能举证的情况。与之相反,由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提起的是
              一个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诉,实质上其不存在胜诉的现实可能,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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