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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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3. 适用多类型责任承担方式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表明,虽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中,除了提出经济赔偿,被侵权人往往还会主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等诉请,但是该类诉请的支持率很低,在认定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案件中法

             院一般只支持经济赔偿。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以上责任承担方
             式的关键问题需要明晰:非自然人民事主体是否享有人格权,以及知识产权恶意
             诉讼是否造成被侵权人人格权损害。法院不支持以上诉请的重要的原因在于,该
             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是公司或者企业等非自然人主体,以上责任承担方式通常适

             用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的情况。
                 《民法典》人格权编集中规定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承担
             方式,表明侵害人格权可以适用以上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第 99 条规定民
             事主体享有人格权,第 1013 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第 1024 条规

             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显然,非自然人民事主体也享有《民法典》意义上的人
             格权。既然享有人格权,关于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有适用的余地。因此,当
             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基本上只适用经济赔偿过于
             单一,应当支持多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多种责任类型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尽

             量减轻被侵权人损失,同时,多类型的责任承担也加大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
             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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