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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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1. 引入惩罚性赔偿
我国侵权法的赔偿理念遵行“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惩罚性
赔偿是例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三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第
1185 条知识产权侵权;第 1207 条产品侵权;第 1232 条环境侵权。其中第 1185
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知识产权侵权与这里所
述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完全不同。第 1185 条的适用对象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
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需要规制的对象是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人,并且,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被诉一方并未实际侵犯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不属于《民法典》第 1185 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未来立法可以
规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填平原则”下,
补偿性赔偿对恶意侵权的震慑力不足,有碍于实现实质正义,尤其是对于知识产
权恶意诉讼中的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打击了被侵权人的维权
积极性。惩罚性赔偿具有预防、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扩大惩罚性赔偿在
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具有合理性。
2. 合理赔偿间接损失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案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判赔额低,间接损失难获
赔。考虑到间接损害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举证困
难以及间接损失难以量化,关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其一,根据举证情况确定间接损害的具体范围。诉讼必须用证据说话,由主
张间接损失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间接损害的类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与其主张的
间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由此判断是否存在这些损失事项,这些间接损失
的产生是否由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造成。因此,因恶意诉讼受损害的当事人应注重
举证义务的承担,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其二,间接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以实际证据为主,以法官自由裁量为辅。《民
法典》第 1184 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价或者其
他合理方式计算。在确定间接损失的类型之后,若当事人可以证明间接损失的具
体数额,或者可以将间接损失予以量化,法院应当按照损失数额进行裁判;若当
事人只可以证明间接损失的存在,但是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由法官根
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裁量。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可
以通过立法对无法确定间接损失数额的情况做出指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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