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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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权恶意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会倾向于更加消极。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诉讼目
             的不在于通过举证胜诉,而是通过诉讼损害被告利益,因此很可能对举证采取消
             极态度。
                 最后,其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除以上两类诉讼行为应当谨慎分辨以外,

             对于其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关注,如滥用申请回避权、管辖异议权、
             无正当理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恶意保全、恶意缠诉等,通过利用诉讼法上赋予
             的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行为人在明知没有胜诉可能,启动过多诉讼程序给对方当
             事人带来更大损害的情况下继续滥用司法资源也属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应当

             与其他情节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3. 损害后果应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一方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间接损害可能比直接损害更为严重。关于知
             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后果的认定,以直接损失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只

             认定直接损失的优势在于损失范围比较好确定。但是,对于该问题的讨论集中在
             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是否属于损害后果的范畴。直接损失通常是指知识产权恶意
             诉讼的进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知识产品被保全、扣押、滞销等损失;间接损失
             通常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交易机会的减少、商誉的降低,甚至可能包括市场份

             额的下降、诉讼费用的支出等损失。比起直接损失,该类案件中的间接损失关系
             到被诉一方的经营走向,对当事人的潜在损害可能范围更大、损害程度更深。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还可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精神损害。德国著名
             法学家耶林早在 19 世纪末已经发表《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该流传甚广

             的经典作品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关乎人格。虽然实践中涉诉
             当事人多为公司等非自然人主体,但是对于自然人主体的案件还应该考虑精神损
             害的存在。支持在直接损害的基础上将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均纳入损害后果的考
             量范围,但是主张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证明此两种损害的存在,根

             据证明的情况予以确定损害的范围,没有依据的主张不可以得到支持。
                 (三)加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过轻是导致该类行为频繁出现的
             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责任的加大不仅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抑制具有关键作用,也

             对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起到积极作用。应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当考虑引入惩罚
             性赔偿、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适用多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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