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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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投标知识产权问题
探讨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属性。货物、工程和服务往往是企业传统招标中的主要标
的,这就造成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略去货物价格、产品质量、选用材料及
人员配置等的合同必备条款。并且“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也在于 2021 年 1 月
生效的《民法典》第 473 条中被明确指明。因此,通说认为招标的行为是邀约邀
请。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招标行为应当包括“发布招
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两个具体的行为和其他的相关行为。在招标过程中
所涉及的招标法律文件中,通常会涉及技术要求、设计规范和报价范围等主要条
款,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有关的内容时常也会在招标邀请书中提及。另外,通
过综合分析我国目前可查阅到的招标文件,其中绝大多数招标方会在文件中明确
愿意受到招标文件条款的约束,即当投标方满足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招标条件后,
招标方会履行对应义务。这也反映出招标行为公开透明对投标方信赖利益的保护
作用。
一旦招标文件公布,除非法律规定或在招标文件中指明,招标将按规定进行,
招标方便不得无故撤销或撤回招标。依照《民法典》第 472 条,要约是希望与他
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表示约束。可见,当招标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将在众多投标方中选择与投
标条件匹配度最高的一方订立合同时,已经可以确定该招标文件为要约而非要约
邀请。
综上,由于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招标的法律性质,招标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邀请,需要结合招标方所拟定的招标文件及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认定,
直接以《民法典》第 473 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将招标视为要约邀请是有待商榷的。
那么,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当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时,投标为邀约。不存在其余生效要件的情况
下,只有当投标方收到中标通知,即承诺到达投标方时,双方合同成立,成立即
生效。对于中标方而言,即使招标方利用其处于主动方的优势地位,将一部分不
合理的条款列明于招标文件中,可推断其具有侵害投标方知识产权的故意。但鉴
于投标方在作出投标行为时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则需要受到诚实信用原
则的约束,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对于未中标的投标方而言,其投标方案未中标,
故双方在投标时所订立的合同未实际生效,则不合理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无
法对未中标的投标方进行约束。据此,若招标方以招标文件中不合理条款为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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