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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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关标准的规定,更能节省大量时间和资金成本。
(二)原因浅析
1. 现行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
目前,1990 年公布的《实施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二条虽然
规定了,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依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
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但是,在之后颁布的《建筑
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类似的条文,2017 年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也只规定了,企业未依照本
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政府之
间已无行政隶属关系,限期改进(或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处罚均不足
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2. 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
《建筑法》第三条只规定了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
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八条只要求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满足施工
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六十一条虽然明确了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但对国家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没有覆盖
到的内容仍无具体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应当具备五项条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但以何种标准为依据进行验
收仍然语焉不详。2017 年 1 月 24 日印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也只是规定了“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仍然只字未提应有已通过备案审查的企业标准。正是由于这些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制度上的不完善,才最终导致了施工现场“无标生产”的现象发生。
3. 法律法规缺位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出台的相关管理办
法,针对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颁发的文件仅有建设部 1995 年 6 月 15 日印发
的建标〔1995〕352 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不
可否认,该意见在明确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的地位和作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
的管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的组织建设、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的领导,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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