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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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各地区积极组织和推动所属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不断
             总结和积累经验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该意见的法律层级较低,在促进
             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方面收效甚微。
                 (三)工程建设企业采用专利技术的建议

                 1. 进一步落实法律责任
                 其一,在修订《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时应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一
             章的内容,明确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
             或未按要求公开标准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审核是否具备满
             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审核是否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标准,
             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该技术标准不应局限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可以是按规定已公开的企业标准(仅作为本企业承建工程

             的标准),还可以是团体标准,并且被采用的技术标准的名称和编号应和其他竣
             工资料一起存档备查。只有将法律责任变成可操作、可执行的行为准则,才更有
             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在修订《建筑法》时应明确规定建筑活动应当同时符合国家和企业的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技术资料及有关标准。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
             标准,对国家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没有覆盖到的内容应符合其公开的企业

             标准。第二,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时应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
             行补充完善,明确规定包含其公开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第三,适时出台细则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流程进一步明确,规定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

             技术时应具有已公开的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依据。第四,建议在对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时,不应只看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还要看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是否适用,是否需要重新编制企业
             标准作为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否则,所有的技术措施和方案都是没有可靠

             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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