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154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施使用权。在复合建设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构成的是合作开发或是委托
开发关系,因此相关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简单适用“约定优先,无约定从法定”的
原则。
其次,应明确该专利是否构成委托开发或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或是合作开
发的专利发明,均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第 859 条
中明文规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归受
托人所有。委托人方享有专利的实施权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第 860 条中
则规定了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方共有,前提是双方均对
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当事人一方转让的,另一方享有同等条件
下的优先受让权。此外,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法的《专利法》第 8 条中,也对
合作或是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了相近的内容。综合来看,不管专利是构成委
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其归属均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优先,即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专利权则归属于完成人。
最后,还要看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民法典》第 847 条规定,执行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或是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的成果构成职务技术成果。该成果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职务技术成果的完
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专利法》第 6 条中用“单位”的描述代替
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规定了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情
形下,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约定的,专利权的归属以约定优先。因此,是
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最主要的还是看是否是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创造的。若是,
则单位当然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例外的是在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
创造的情形下,专利的归属仍是以约定为优先。
四、专利侵权主体及行为的判定
(一)专利侵权主体的界定
判断侵权行为首先应明确侵权主体,实践中,设计、施工环节是最容易引起
知识产权侵权的环节,每一件建设工程中的专利侵权案件都不会缺少设计和施工
单位的主体责任。其中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来提供施工图
纸等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设计文件中的条件和方
案来完成施工。工程建设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建设单位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责任
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