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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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的承担主体。对此,根据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纠纷处理结果,可以对专刊侵
权责任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从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目的,来认定其是否应
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从建设单位是否是委托人或发包人的角度,来认定其是否应
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从建设单位是否是专利侵权产品使用人的角度,来认定其是
否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把建设工程视为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建设
单位是否使用为依据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认定建设单位承担专利侵权
责任,因其为专利侵权行为的受益人。
实践中,从不同角度适用法律法规,得出的结论千差万别。因此执法机关不
倾向于通过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建设单位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而是
希望通过以相关案件事实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中情况二在认定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实践中更为常见,也是行政机关最为
常用的处理原则。该思路有其合理性,但对于应当由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原因仍需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简单地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认定建设单位应承担专
利侵权责任,不太具备说服力。建设单位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可以简单分为两
种:一是建设单位对被控的专利侵权产品或行为无指示作用;二是建设单位对被
控的专利侵权产品或行为有指示权和最终的决定权。
第一种,由于建设单位未作任何指示,侵权专利是由设计、施工单位来确定
的,很大可能直至工程完成交付建设单位对该专利侵权的事实仍一无所知,因此
原则上建设单位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原则之下还有例外,如对外观设计专
利的使用行为,在法律上就并不认为构成专利侵权。所以还得对专利权的类型是
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专利做一个界定,才能最终确定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专
利侵权责任。
第二种,由于建设单位在专利侵权中所起的指示和决定作用,可以直接从建
设单位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行为上进行认定和裁判,所以原则上建设单位应依法承
担专利侵权责任。此时也涉及若侵犯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权是否应承担责任
的问题,若主观上的指示和决定故意和客观上的指示、决定行为相一致,应追究
建设单位的侵权责任。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
根据《专利法》中第 11 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可以概括地分为实
施产品专利的侵权和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使用侵权,具体行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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