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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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式有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实践
             中还可能存在制造、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实施
             行为,这种由于在建设工程中比较罕见,在此不论述。工程建设中的使用专利产
             品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在自行支付购买专利的相应对价后,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将专

             利产品用于工程建设中,或是建设单位在先前的合同中就已约定使用特定专利产
             品的情形。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按字面意思理解,即在建设工
             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依照制作加工方法得到的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具体是指建设
             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哪种专利方法的情形。至于是否

             构成专利侵权,判断的关键并不在于专利方法使用的效果如何,而在于合同中是
             否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有明文约定以及施工中是否实际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上文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主观恶性较强的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
             中第 77 条中还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免责事由,即善意使用专利侵权行为。如在建

             设工程实践中,常会出现建设单位只负责出资,出于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信任而
             未在设计、施工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利产品或方法,一旦构成专利侵权责任却需
             要由自己来承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善意相对方,
             只要能证明专利的合法来源,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是恶意侵犯专利权的设计或是施工单位。在专
             利侵权案件中,设计、施工单位的专利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使用侵权,即把具有
             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用于设计和施工中。实践中应当把专利侵权主体的界定和专
             利侵权行为的判断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现实环境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所处的

             地位和产生的作用来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专利侵权责任。
             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时,还应注意是否构成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是职
             务发明。如前文所述,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委托方、共同合作开发方或是职务
             发明人所属的单位在一定条件下都享有免费实施专利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对专

             利的使用不应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五、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中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 1167 条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民法领域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总括性
             的规定。20 世纪 90 年代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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