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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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3.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尽快针对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
              项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体系。同时,可通过该管理办法引导工程建设企业将所持有的专利技术纳入

              到企业标准中,允许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规定滞后时
              采用已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以包含专利也可以不包含专利),
              不但可有效避免本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无标生产”,还可以更好地鼓励工程建设
              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

              专利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提高工程建
              设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三、工程建设中的专利权归属


                  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工程
              建设中的专利权应属于专利的完成人,但现实往往比理论更为复杂。基础的工程
              建设关系中一般只会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主体,但是在大型
              的公共工程项目建设中往往会涉及分包人等更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明确工程
              建设中专利权的归属,对最终的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看建设工程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约定。根据是否约定了建设过程中
              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纯建设工程合同和复合建设工
              程合同。纯建设工程合同即《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其

              合同标的仅包括特定的建设工程,对相关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未作出规定。
              复合建设工程合同则是建设工程合同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章中技术合同的
              结合,在纯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内容。因为
              在纯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
              其要求完成工作,最终交付的是建设工程本身而非建设过程中所用到或产生的智

              力成果。建设单位只承担了工程建设相对应的款项,并未支付取得专利权的相应
              对价。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权,理应法定归属于智力成果的完成
              人。此外,应注意虽然建设单位未支付专利权实施使用的对价,若因其不享有专

              利权而要求其另行支付专利实施使用的费用则显得不太合理,为平衡承包人和发
              包人的利益,应认为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建设款项中已经包括了对专利的无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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