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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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rban Planning and Road Traffic


            12 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截至 1960 年 7 月,中国城市中出现了 1000 多
            个人民公社组织,有的是以大型国营厂矿企业为中心,有的是以机关、学校为基
            础,有的是以街道居民为主体。

                在这种背景下,城市居住区的规划都按照人民公社的原则进行组织建设。这
            样,在居住区功能逐渐增加之时(幼儿园、小学、中学、邮局、银行、诊所等建
            立,小工业被引入居民区),也实现生活上的完全集体化——强调集体劳动,集
            体生活,一些常规家庭生活的基本内容被组织到居民点的范围完成。例如,居民

            统一在食堂就餐,各户住宅不设厨房;各户的拆洗缝补也由集体劳动完成等。如
            在北京白塔寺附近,北京西北部和南城,还有三座十层的“公社式”建筑:幼儿
            园、食堂、图书馆……应有尽有,就是没有厨房。住宅里的厨房被取消了,这其
            实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就这样,人民公社在当时担负了重要的责任,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
            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 年 12 月 10 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委
            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而城市人民公社的规划形式更可以说是国家和社会融

            为一体的极致。
                (三)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历史特征
                1.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历史特征
                (1)集权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体制上看:在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考
            虑到中国当时百废俱兴的形势以及各地情况的复杂局面,在立法上确立了中央与
            地方相当分权的体制,用以解决全国统一的问题和各地特殊问题。但很快,这种
            体制就不存在了。伴随着大规模、有计划、有统一领导的经济建设时期的来临,

            中国立法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当分权的体制,跳跃性地变为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体
            制。1954 年《宪法》仅规定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对于国务院除了规定其有权
            向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外,没有规定国务院有其他立法权,但事实
            上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和命令,被视为国家法规,同全国人大的

            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令措施一起收集在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中。再看地方立法,1954 年《宪法》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
            的拟定权——这意味着宣告绝大多数地方不存在地方立法权;对于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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