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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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都在进行着改革。
                 (1)城市有偿土地使用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的财政实行“统收统支”,认为城市土地国

             有,收取土地的税费,不过是钱从这个口袋取出,放到另一个口袋,是没有必要
             的。1954 年财政部下达了一道公文,城市土地的无偿使用即通行全国。在第二
             章已经介绍过,城市建设相对于工业建设就是“肉”和“骨头”的关系,工业建
             设是骨架,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等建设就是肉,那肉的分量总是很轻,即投入于

             城市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而对土地使用费的改革就是从对建设投资问题的解决
             开始的。
                 1980 年,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的会议纪要指出“实行综合开发和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政策,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有

             利于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来源。”会前起草了一份《关于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费的意见》的草案,道理就是参照公路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办法,城市
             土地需要投资,当然就只有从使用城市土地的单位收集。但国务院在批转此次会
             议纪要时就指出“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议由国家建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

             致,对草案作进一步修订后,报国务院批准。关于城镇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有
             条件的城市可先进行试点。”(《关于城镇建设用地综合开发的试行办法》和《关
             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意见》两个草案)而在改革之前,仍然是提取工商利润
             的 5% 作为城市维护费。

                 在改革的渐进过程中,许多城市面对严重的城市建设资金缺口,早已急不可
             待了。1981 年,作为特区的深圳率先试行收取土地使用费,并颁布《深圳经济
             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在 1982—1986 年的五年之间,累计收取 3848 万元。
             在北方,抚顺在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1985 年试行低收费标准

             起步,一年就收到 1000 多万元。尽管两处试点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却将沿袭
             近三十年的城市土地无偿使用的顽强堡垒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1988 年,上
             海市将虹桥经济开发区内的 26 号地块以出让 50 年使用权的方式首次公开向国内
             外招标。这是上海市第一次把中国的土地作为一种“商品”,正式向国际招标,

             使用权有偿出让(最后由日本孙氏企业有限公司出价 2805 万美元取得)。
                 1984 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由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部颁发,在为各地综合开发公司的成立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暂行办法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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