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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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因此国家建委组织力量编制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55 年冬,国家建
             设委员会组织了以曹言行委员和城市规划局兰田局长为首的编写领导班子,由葛
             起明负责具体的编写工作,并邀请苏联专家雅·捷·克拉夫秋克指导。结合苏联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研究以及我国前些年编制的西安、兰州、包头、洛阳涧西区
             等城市规划内容的分析,经过半年多的讨论,终于在 1956 年夏定稿。该办法原
             定名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后经国家建设委员会领导审查,认为其
             中有关“审批”权限涉及国家体制问题,须报国务院批准。为使该办法尽早颁发,

             决定暂时掠去有关“审批”的章、节。最后该办法在当年的七月经国家建设委员
             会正式批准,以《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名称颁布施行,作为国家建委发布
             的中国第一个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文件法规。
                 《暂行办法》分总则、规划设计基础资料、规划设计阶段、总体规划、详细

             规划、规划设计文件的编订、规划设计文件的协议共 7 章 44 条 1 附件。由于该
             法规是全国性的规范文件,结合前一段工作经验,将苏联的“区域规划—总体规
             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精简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并针对不同
             城市做出了不同规定,城市规划程序可以变通办理(第三章第十五条)。这个《暂

             行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规定编制目的是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程
             序,便利城市规划工作的运行(第一章第一条),符合其作为第一部编制技术法
             规的颁布目的;城市规划的本质特征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证城市有相关
             发展的可能(第一章第一条),又是计划经济的体现。这部《暂行办法》在“一五”

             期间指导了 150 多个城市完成了初步规划或总体规划的编制,影响着相当长时期
             的中国城市规划与建设,有的内容一直影响至今。
                 1953 年到 1977 年,在这二十多年中,中国的城市规划经历了春天的繁华和
             清秋的萧索,甚至是严冬的冷酷。在繁华中,随着国家工业化的推动,中国的城

             市规划事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这时期在繁荣的背后,也显现出城市规划处
             于集权控制之下的特点:从地位上看,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续和补充,
             就是伴随工业建设中的项目安排、项目制作;从主体上看,政府是唯一的投资者、
             规划制定者和参与者;从规划编制审批体制来看,中央规划管理部门直接决策和

             参与地方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而中央的指导也都属于技术性的,规划的内容则
             安排得过细、过死,在细节问题上着力推敲。
                 所以,城市规划的这些特点使得其本身也不需要法律来规制,仅有的《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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