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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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目风险的诸多特性和复杂程度的情况下,深度剖析各阶段、各类风险发生的成因,
划分为合同必然不完全性导致的客观风险和合同的履约成本导致的主观风险。
1. 合同必然不完全性导致的客观风险
围绕引致合同风险产生不完全性,国内外学者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不完全
契约理论”由此产生。著名的经济学家 Hart 和 Williamson 将契约的不完全性归
咎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并将造成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归纳为预见成
本、缔约成本和证实成本,三种成本的形成条件相互补充。由于在某种情形下,
契约当事人拥有一定程度的有限理性,难以预见全部的或有状况;即使契约当事
人能够预见全部或部分的或有情形,也很难仅凭一方的自我权益的辩驳或者偏低
的变更成本而顺利达成契约条款;若预见成本和缔约成本的形成条件无效,契约
双方可观察到重要信息,但得不到第三方的普遍证实,如法院等,便形成了证实
成本。经过不完全性的深入解析,可在证实成本诱发条件的假设前提下,形成与
有效理性不相关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与 Hart 和 Williamson 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同,艾伦·施瓦茨从更感性的视
角解析了不完全的成因,将其归纳为以下五类:一是缺乏周密性。契约双方在商
定过程中,遗漏了部分相关事宜,造成合约的不完全。二是模糊表达。由于条款
表述的模糊、不清晰,造成当事人在解读合约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三是合约
纠纷解决的高成本。合约当事人订立一项纠纷解决的条款,当附带的化解纠纷的
成本(执行成本、信息整合成本等)超过合约收益时,不完全性便产生了。四是
信息的不对称引起了或强或弱的不可缔约性。五是由于偏好合作的倾向,产生了
异质性商品和关系性合约。
依据内、外因问题剖析的方法,封朝议和于晓从多角度地解析不完全契约的
成因。所谓内因,是指契约缔结双方存在着很强的主观性,包括机会主义、外部
性、非自由、有限理性等等。外因则是客观条件,即合约缔结和执行的各类成本、
信息的不对等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契约的论证难度等。综合看来,实际的契约
很难同时满足契约全面性和执行有效性的要求。工程合同的必然不完全性的客观
存在,使得合同当事人的诸多手段成为对不完全合同的补充,或是完善签署合同
的法律制度,或是在反复调研和谈判后签署合约,或是编制规范的合同文本,抑
或是制定诉讼和仲裁的规则和判例,以上均是试图使不完全的合同趋于完备化的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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