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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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款的内容也难以匹配公司法精神,无法保证各级股东的信义义务,可能会影响公
司的整体健康运营。
所以,有必要强化公司内部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司章程的意识。唯有
如此,方可解决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冲突。公司章程本质上是显著区别于公
司法的,前者是典型的自治模式或者是法律模式。公司法能够被广泛运用在全部
公司内部,偏向于一般规则的范畴。但公司章程却具有独立性特征,由于公司的
资本规模以及经营范围等有所差异。所以,在设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该结合
公司法内的强制性规定来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处理,在一些具体规定方面遵循自治
规则。
(二)行政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指导公司章程的制定
从公司主体的角度来看,《公司法》是非常权威的法律性文件,但是公司内
部的很多股东都是非法律人士,并不清晰了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事项的遵守
规则以及意思表示原则等。所以,本课题认为,行政机关有必要利用指导性文件
来为公司章程的设立提供一定的基础。
举个例子,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利用规范性文件,帮助公司主体设立公
司章程,在设计规范性文件制度方面主要立足于以下四个层次来展开:第一,在
公司章程设计方面要基于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强化切实可行以及股东自治的思
想,避免出现公司僵局。第二,结合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要求,围绕公司治理
结构、僵局防范措施以及股东退出条件等,在公司章程中提出可行的引导性规定。
第三,对商人主体在生产以及经营行为过程中的自由裁定范围等情况进行明确规
定。第四,虽然不用承担违反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责任,却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来
对其行为进行制裁处理。
在自治权利落实方面,应该结合以下层面来履行。第一,有效规范公司章程
的相关程序,立足于公司的经营特征等细化程序要求。第二,立足于职权的层面
来修正组织结构,进一步强化管理层职权。第三,立足于补充性任意性规范,有
效改善一体化管理规则。
总的来说,在公司章程这一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过程中,应该明确要求公司的
运作特征以及解散要求等,对全体股东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
从而保证公司的自治权,强化公司章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彰显公司章程
的固有价值,让全体股东以及各类利益主体的根本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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