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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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第五节  协调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之间冲突的路径


                 一、协调冲突的立法层面路径


                 (一)借鉴英美法的公司章程两分法
                 因为国家所制定的公司法中提到公司章程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章
             程大纲,另一方面是章程细则,前者对外部事物以及相应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是

             公司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文件,且设立公司期间必须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完成相
             关材料的递交工作;后者更加强调对内部事务以及内部关系的规范,无须进行登
             记,且修改程序相对简捷。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的文本是统一的,仅仅

             在生成内容方面有所区分,通常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绝对必要登记事项,
             第二是任意登记事项,第三是相对必要登记事项。相对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公
             司章程二分法将公司之自治与他治理念较好地整合在了一起,似乎更值得我们
             借鉴。

                 与此同时,区分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修改,初始章程的内容具有较为宽泛的
             自由度,效力更强;后续章程修改的内容则应受到更多限制,效力需有所区分。
             公司的所有股东设计公司章程,始终遵循全体一致同意表示的基本理念,实现所

             有股东的共同合意,所以公司章程为合同行为,对于章程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内容
             具有约束力;在修缮章程方面,通常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进行决定,在此期
             间还要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忽视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理念。所以借助于股东
             会决议的方式进行章程修缮案通常是难以有效限制反对决议或不参与决议的股东

             的。从是否违反股权平等的维度来看,如果章定条款平等对待了全体股东,则只
             需采用资本多数决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章定条款若只是局限于个别股东权,并通
             过资本多数决原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这非常有失正当性。在此情形下,应以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或特定股东协议同意方式,才具有约束力。
                 (二)赋予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同的修改规则
                 按照公司大纲以及细则中所提到的内容以及实际效力来对公司运行行为进行

             有效规定。举个例子,可以在公司章程大纲内提到原则性事务规定要求等,通过
             公司法来对其加以规范,通过工商登记机关设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公示。在
             修缮章程大纲的过程中,应该要明确强调权威性以及限制性原则,加强第三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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