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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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无论是在单方行为还是在多方行为方面。”所以,有必要充分遵循相对无效原则,
             强化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分析,其通常表现两个层面的属性,第一属性是效力性,
             第二属性是管理性。著名学者史尚宽成就上述问题展开了系统分析,认为效力性

             更加突出违反行为方面所带来的法律行为价值,而管理型强制规范更加突出事实
             行为的价值,他们分别对法律效力以及行为表示了静止。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可能会造成行为的无效,但对于管理型强制性规范来说,也可能是有效的。
                 所以,在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冲突方面,司法人员必须注重对效率价值的分

             析,法官的差异以及工作经验的不同等,都会对经济发展行为的裁判过程产生显
             著影响。有必要基于客观事实做出正确的商业判断,有效处理上述冲突问题。
                 (二)采用案例指导制度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判例方面并不存在裁判法源的地位。在大量的司

             法实践行为经验的基础上,国内基本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也就是说,中国最高
             人民法院利用科学的评定过程,对部分生效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征集纳入指导
             性案例体系中,从而让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合适的依据。目前已经
             实施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即使尚未针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强制力进行有效规

             定,却能够明显限制案例指导制度。所以,应该结合案例指导制度来解决公司法
             以及公司章程之间的矛盾,通过归纳总结指导案例的方式来帮助司法人员进行权
             威性的裁判,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避免“同案不同判”,从而实现司法的统一与
             公正。


                 三、协调冲突的行政层面路径

                 (一)培养公司治理的章程意识
                 公司章程是一种小范围的法律文件,能够有利于公司自治,该文件通常又被

             叫做“公司宪章”。当前的中国《公司法》已经对公司这一主体赋予了一定的自
             治权利,对公司法的干预行为有所削弱,所以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法规范的适用
             进行部分排除。值得一提的是,实际运行期间,公司章程的有效实施决定于内部
             股东成员的章程意识。所以大量的公司运作实践证明,公司章程在某些人眼里是

             流于形式的文件,所以人们并没有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意义。很多公司在设立公
             司章程期间,仅仅依赖于公司法中的规范性要求,尚未结合整体发展特征提出可
             行性的章程条款,没有程序性规范关键事项,可操作性严重不足。另外,部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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