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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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载体
                 公司章程还同时具有载体性功能,为公司法的意志表达提供一定的渠道与载
             体,彰显了自身的载体性价值。举个例子,公司法律在规定权力组织机构方面要

             求股份有限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来明确公司的结算条件以及其他各项条
             款的,上述规定应能够彰显公司当事人对各方利益的考虑。
                 从具体表现形式上来看,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能够显著匹配公司法中的规范
             性指导要求,与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提出的治理结构特征以及机关职权等规定是完

             全契合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运行特征以及经营范围等,按照公司法学理论
             能够发现,上述规定不仅彰显了公司的权利能力,也彰显了其行为能力。
                 另外,在国家干预的条件下实现司法自治,也是公司章程在体现功能的重要
             体现之一,但这也可能会致使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划分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原则——股东平等原则

                 公司法理论提出了股东权利义务平等相关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内部股东一
             律平等,绝不可区别对待,如果区别对待,是无法保证整体利益的平衡的。平等

             原则体现在机会平等以及实质平等等方面,不是表面上的平等。比如,在大多数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目前依旧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各个股东的责任之间也存在
             一定的差异。因此这一不对等问题将难以保证股东人数的合理分配。所以,按照
             股东的投资数额进行比例分配能够满足股东平等原则的实质性要求。

                 但是,比例分配并非完全能够体现股东平等原则。即使比例分配能够激发股
             东的热情,增强公司的经营效益。但如果一味通过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将难
             以保证权力的大小平衡。举个例子,公司内部的全部股东皆能够有权参与股东大
             会,这类股东权利若依旧遵循比例分配原则,将对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伤害,可能

             会导致大股东的绝对性控制。所以,在公司设立的初期就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来区
             分对待这些权利。

                 三、公司内部的自治范围宽于公司外部的自治范围原则

                 公司章程体现了契约性。与普通契约相比来说,公司章程还体现了“外部性”。

             区别仅仅约束了当事人的权利与职责,在第三人约束方面却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相比来说,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基于公司发展特征以及经营范围等所形成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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