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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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司全体员工的一般性要求,其主要是对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这几类主体的要求。
这出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中国现行公司制度起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集中度高,反映到公司治
理实践中则表现为两权分离不足,权力集中在股东会或控股股东手中。控股股东
拥有一个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公司的决策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往往都由其决定,
董事往往只是受其支配的傀儡。因此,保证公司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并监督其运
行的义务也应施加给控股股东,这主要基于公司行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高度依赖
性和两者意志的高度重合性。此外,公司的董监高掌握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大部
分权力,那么他们势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当代上市公司或大型公
司当中,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是普遍的趋势,也是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采取的
较优选择。公司股东往往在将个人资产投入公司之后仅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并不
参与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掌握在董事的手中,由董事会来
决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日常业务经营及公司治理方式。合规制度也属
于公司治理的范畴,因此在公司内部建立合法合规、有效运行的合规机制自然也
就落入了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之内。因为监事会在公司内部主要作为监督机构存在,
而合规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取得实际效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行为以及合规
机制的运行情况都需要进行监督。因此,在建立合规机制时也需要将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纳入考量范围。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在商业实践中,公
司日常的经营决策及管理行为实际都由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董事会往往
只在涉及公司利益的较为重大事项出现时进行决策。因此,公司大量对外展示出
的日常业务经营行为其实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体现。因此,公司合规机制的建
立很大程度上需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参与及在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予以全方位贯穿
和坚持。
三、将合规义务纳入董事义务体系
考虑到公司的法人属性和组织体特征,对公司的合规要求必须从公司层面落
入具体的人。就现代的公司而言,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已经是普遍现象。公司的
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而基于对董事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信任而将公司的管
理权交给董事来行使。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股东一般只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
行决策,而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行为和权力实际上掌握在董事手中,董事成为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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