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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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建议将兜底条款中划分行为类型,比如是否是利用技术手段的行为等作为构成要
             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构成要件的表述还是比较模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
             了一个限制条文含义的作用。

                 因此,在法官适用该法条的过程中,既要发挥一般条款的引导作用,又要考
             量某一个行为是否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不能作为参考,也需要做到要
             更加贴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



                      第二节  互联网背景下被遗忘权法律问题研究


                 一、被遗忘权的定义


                 被遗忘权,也叫做“被遗忘的权利”,是指信息主体对已经被发布在网络
             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
             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被遗忘权成为欧洲司法实践中的正式法律用语,得益

             于欧盟法院 2014 年 5 月 13 日对“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终审判决。这是
             GDPR 在被修正后增加的最为引人注明的新型权利。被遗忘权可以概括为:数据
             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控制者有责任在特定情况下

             及时删除个人数据。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想被世界遗忘,相关主体应该删除有
             关此人在网上的个人信息。

                 二、中国被遗忘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具象人格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中出现大量关于科技、教育、生活等相关
             信息,这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否则就会与信息社会相脱节。在整

             个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各种信息纷繁复杂,其中更是储存了众多可识别
             的个人信息,而这些大量的网络信息往往能够代表其特定的主体,显示出生活轨
             迹,勾勒出特定的人物形象。有时信息主体在网上无意发布的激昂文字,表述心

             情的动态可能就会被互联网记忆并永久保存,以至于无法更改和抹去,而这些信
             息也许与自身形象有较大出入,也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人物特征,却要在网络及
             生活中受到来自他人的无端猜疑,从而使得人格尊严受到伤害,自身人格因此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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