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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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二)加强征信机构监管以提高信息准确度
1. 严格执行第三方征信机构准入条件
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对利用大数据技术采集的征信信息的需求愈发旺盛,
传统的银行信贷信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下的市场运行要求,许多以互联网平台
为依托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应运而生,它们在采集用户信息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优势,
由于范围广、样本覆盖面大,其信用评分也往往更能反映消费者的真实信用状况。
但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样,与高效快捷、评价全面的优势相对应,泛滥的第三
方征信接入机构也对个人征信主体的信息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其不仅在采集
征信信息的资质上饱受质疑,内部的信息保护体系也非常不完善,导致信息不对
称现象严重,亟待国家采取严格措施进行监管。
解决第三方征信机构泛滥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第三方
接入机构的质量,规避良莠不齐的现状。对此,最新颁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四条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需要经过取得
央行许可,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资质,金融机构不得与之合作开展征信业务,
从根本上杜绝未获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第三方介入机构进入征信市场。但过于严
苛的准入规定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活跃和征信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不宜对第三
方介入机构采取一刀切式的监管方法,而应张弛有度,对于已经长期从事合法征
信业务的网络征信机构,督促其加快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此前已采集的征信
领域内的个人信息如经证明为合法合理,则继续按照规定纳入征信系统;对于新
近成立及后续产生的第三方接入机构,建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依照
程序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获得授权后方可进入征信市场,同时依法取缔从事非
法征信业务的第三方接入机构,为个人征信业务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内部管理上,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从技术
上来说,互联网征信机构应当加大对数据安全的资金投入,积极研发更为完善的
信息保护机制,对信息的存储、处理、评估等程序设定一套流畅的运作体系,减
少征信信息泄露的风险;从人员管理上来说,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监督各个征信机
构完善用人制度,在核心人员的选拔、录用、辞退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建立
信用信息处理人员终身责任制,规范各类征信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业务人员的
能力和水平,从机构内部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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