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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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的解释和合同的终止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如德国、法国、意大利、
            瑞士和日本等国,它们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对合同的规定比

            较系统,逻辑性较强,结构较严谨,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非常重视合同法。中国的主要合同立法有:1987 年
            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9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条例》、2021 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节  合同法律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为

            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且须表明一经
            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要
            约须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是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的;第二,要约须以订立合

            同为目的;第三,要约内容意思表示须具体、确定及有明确期限;第四,要约须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1.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常见于商业促销广告、拍卖或招标公告,它不具备要约的约束力。但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不
            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但在承诺生效之前,要约人可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一般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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