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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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
一旦被变更或撤销,合同则自始无效。合同法规定,因下列事由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同;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三,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第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
效力溯及既往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性质是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
权,可直接向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没有异议的,则产生撤销的效
果。如果产生争议,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如果当事人选择合同变更的
方式来补救,则可协商变更;协商变更不成的,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凡
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在
合同中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撤销权或者变更请求权。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撤销权消失: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
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4.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后果有以下几种:
第一,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三,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由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财产
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欠缺有效条件的已成立合同,其是否有效需要有追认权的
第三人来补充确定。如第三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如第三人拒绝追认,则合
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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