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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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


             指要约人消灭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两者都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
             明示形式表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

             合同作了准备的,以上情况均不得撤销。
                 二是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但一般受要约人没有对要约作出答复的
             义务。
                 3. 要约的方式和生效

                 要约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要约中规定有要约生效
             时间的,自规定的时间起要约生效。要约中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的,要约于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形式要约可以当面提出,也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一般自
             受要约人了解时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要约,一般是通过合同书、书信等形式

             提出,是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产生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电传、电子
             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的要约,一般是该数据电文到达特定接收系统时产生法律
             效力。
                 4.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已生效的要约在法定情形下,丧失或终止其法律效力。要约
             失效出现在下列五种情形: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或
             者撤回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或要约有效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五,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

             要约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要约人作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的意
             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就在于承诺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宣告成立。承诺须具备

             下列条件: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只能对要约作出针对性答
             复;第二,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的要约;第三,承诺须在要约确定有效期限内作出并到
             达要约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般认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
             立。与要约相同,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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