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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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


                 第五,履行方式不明确地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
             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
             件包括:第一,双方是同一事实且负有对价的义务;第二,债务必须是双方当事
             人同时履行的,且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对方当事人在客观上有履行可能,而未

             履行债务或未依约适当履行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延期抗辩权是暂时产生拒绝履行义务的效力,由此导致
             合同的延期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对方履行了其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

                 2.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
             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债权情形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
             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属于中止履行权。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条

             件包括:第一,双方是同一合同且负有对价的债务;第二,行使抗辩权的一方负
             有先给付的义务,且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后履行一方未提出合同履行的担保;
             第四,有证据证明先履行后难以行使自己债权的。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其
             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应当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于履行债务的情形存

             在,并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
             任。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抗辩一方有中止
             履行权,并可以解除合同。
                 3.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完成履行义务前,
             有拒绝履行自己相应义务的权利,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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