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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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特征等并不包含在商业外观的范畴中,它是纯粹的视觉概念。
                   (二)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具有联系
                   根据商业外观的内涵与外延可知,商品的外形、形状或者包装、装潢

               以及颜色设计等内容需要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如果没有上述部分作
               支撑商业外观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单独存在。例如:在生活中
               我们常见的发廊门口都有一“旋转的圆柱体”,一般呈现为一米多高红蓝

               白三色或者灯箱等具体形态。其实这种普遍的旋转灯筒有流传着各种版本
               的故事,基本上有三种说法。第一种是为了纪念一位为国家(法国)做出
               杰出贡献的理发师,为表彰其功绩特许其以红蓝白三色为标志置于作为活
               动据点的理发店门口,后辈各国效仿转化为转花筒灯;第二种是法国人梅
               亚纳克尔于 1540 年设计的;第三种说法是在欧洲中世纪没有专业医生,

               一般疾病采用放血疗法,理发师就充当放血疗师,在此基础上认为红色条
               带象征动脉、蓝色条带象征静脉、白色条带象征绷带(见图 1-5、图 1-6)。
               “旋转灯筒”这一商业外观形态就与“理发店”具有联系,而联系的具体

               内容就是“流传已久的几个版本的故事”。但是在此需要注意,商业外观
               并不一定需要长期使用才构成,只要符合其内涵和外延即可。而纯粹的美
               术作品也不构成商业外观,如达·芬奇的画作《蒙娜丽莎》只具有艺术及
               观赏价值并不能指示任何服务。



















                                       图 1-5 理发店前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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