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P. 23
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可见应用领域限定为第二产业。厂家想要消费者从繁复的产品中辨别出自
己的机器,就必须重视其外观。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具有立体或平面之特
征,它与“实用艺术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具有更加突出的实用性,应用
领域也更加偏向工业类:技术、医疗、电气设备、兼通运输等领域都可适
用。而实用艺术品的美学价值更加显著,例如花瓶、玩具等。
4. 实用艺术品与商业外观
实用艺术品与商业外观看似并没有联系,实则不然。可以这样说,商
业外观可以附着于实用艺术品之上,或者说实用艺术品本身就包含了商业
外观的内容,具体体现为物品之上可以直接被观察到的“艺术性”的表达:
色彩、图案、结构、样式组合。其“艺术性”要求比单纯的商业外观的要
求更为严格。因而笔者认为,由于实用艺术品难以直接作为商业外观受到
保护,有必要将实用艺术品尽快纳入到《著作权法》中。
二、实用艺术品作为商业外观受保护之法定情形
(一)国外保护模式——以美国 Star Athletica 案为例
国外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有以下几种:
①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法重叠保护、互不
影响、互不干涉模式;根据行文需要,本部分将对实用艺术作品如何取得
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介绍说明。
②英国:著作权法与外观设计法重叠保护、但以外观设计法保护为主、
著作权法地位次之的等级保护模式,其中立体艺术作品一旦投入工业应用,
除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况外,该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缩短至首次在市场
销售之后的 25 年。
③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仅仅以著作权保护的单一保护模式,平面设计
可以享有双重保护外,如立体实用艺术作品被注册为外观设计或被实际工
业应用,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美国《著作权法》给予了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取得保护的条件
是要经过艺术性表达与实用性功能的分离判断以及独创性判断的审查。一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