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P. 21
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
分析
商业外观项下各类别之庞杂程度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展开本章前首先
要解决的是何时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即《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各自的适用条件。将这一问题进行转化不难得出,需要解
决的实际问题是对一项具体的商业外观所归属的法律进行判断。通常认为,
首先要对商业外观的特征进行分析,如果属于特有商品的包装、装潢,就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偏向于工业应用领域可以考虑《专利法》……
以此类推,从而反向得出各部法律的适用条件。
第一节 《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之保护
一、实用艺术品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Work
of Applied Art”的翻译即为“实用艺术品”的源头。立法对它的保护历史
还很短暂。直至 1971 年的第五次修订,其才明确了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
实用艺术品,并对成员国作出了对之进行保护的要求。
一般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
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实用性是指作品在生活中可以作为实际物品而被
使用;艺术性,狭义是指文艺作品的完成情况;或谓文艺作品之于人的美
学感染力度。艺术性要求智力成果的独创性,表达的形式技巧渐于成熟,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