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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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表达的思想感情具有张力和影响力。 2012 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 3
                                                 a
               条第 9 项规定:“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兼具工具
               价值和美学价值。

                   (二)实用艺术品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1. 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在学界和实践中没有泾渭

               分明,但也应当明确“实用艺术品”是“知识产权法”理论项下的俗称。
               作为实用有形艺术品的概括,“实用艺术品”概念的外延与应用领域比属
               于美术作品范围中“实用艺术作品”要大得多。具体来说,它包括了“实
               用艺术作品”的有形载体、《专利法》意义上的含“外观设计专利”的工
               业品,以及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具有新式独特造型的产品。在讨论对实用艺

               术品的规制情形时,学界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
               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商标保护”“禁止仿冒实用艺术
               品产品外观”等是主要研究方向。本书所探讨的“实用艺术品作为商业外

               观所受的保护”,一般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2. 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
                   通说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雕塑等纯粹具有欣赏价值的作品;广
               义上,美术作品还包括在狭义基础之上的实用艺术作品。依据法律条例,
               《著作权法》第 3 条第 4 项规定:“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第 8 项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
               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

               术作品。”由此可知,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是狭义概念。
                   3. 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的概念均有所
               区别,其字面直观翻译为“industrial design”,可以被理解为“工业设计”。


               a  参见王珝平:《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2013 年 10 月,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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