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9
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破产制度的起源
广义上的破产制度包括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而狭义上的破产制度仅指企
业法人破产。从广义而言,对于破产制度起源,学界一般有两种意见:一是罗马
时代《十二铜表法》中的“债务消灭制度”(或称债务执行制度、债务清偿制度),
二是源自中世纪西欧商人“砸烂长椅”的商事习惯。
第一种发源说的成立,是因为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前,古罗马王政时 期,
债务人以其生命为其债务负责,如难以偿还债务,则须处死或沦为奴隶。直至
《十二铜表法》颁布,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善。此法第三表“执行”中有“债权人
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以及“如仍无人代为清
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Tiber)的外国或杀死之”等内容。上
述内容显示此时个人债务的清偿期限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冲期,同时代为清偿乃
为可选项,在此意义上,立法者开始重视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偿还情况,而非仅对
无清偿能力债务人的惩戒。第二种观点乃为商人破产制度,其合理性在于:从词
源分析,英文的 bankruptcy、法文的 banqueroute、德文的 bankrott、西班牙文的
bancarrota,都被认为源自于意大利文的 bancarotta,其中,ban-ca 有“长椅”之意,
“rotta”源自拉丁语的 ruptus,有“砸烂”之意。相应史实是中世纪时,地中海
沿岸意大利集市中的商业习惯,其时商人有固定地点的长椅用于交易活动,“长
椅”可被解为“定点摊位”,在集市交易中“如债务人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债权
人有权砸烂其长椅,以昭示其经营失败”。概观上述两类观点,“中世纪说”更
倾向于“商人(商自然人、商法人、法人)破产”,而“古罗马说”更倾向于“自
然人破产”。之所以将这二者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源头,是因为其制度构建的某
些理念或是其执行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破产制度相似。
上述“相似”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债务额相对免责”,即在破产程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