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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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代意义上的“保护平衡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的理念在内。因为在早期农耕
社会生产交换形式简单的背景条件下,一般类型的债务关系,很难产生倾尽“某
自由人”的全部家产。虽然当时社会的经济流动总额理论上能产生这种债务,但
现实中一般人很难拥有巨大的信誉度进行借贷,即使“债务人”想要借贷超出其
家产总额的资金,也难有“债权人”愿意出借。因此才有上文学者认为“分尸未
曾执行”的观点,而即使有肉刑执行情况,之后的《帕特利亚·帕披利亚法》
(LexPeatiliaNexis 公元前 326 年)也规定废除上述肉刑。可见,在当时多变的法
律现象下,不能认定一种制度起源使之流传至今。
对于古罗马说,更倾向如下解释:从立法目的而言,古罗马贵族为保证社会
总体秩序,建立了一套对于债务人具有“谴责”与“社会警示”的“公法性”法
律制度,虽有类似“免责”思想,但主要目的仍是一种道德预警,在“做诚实的人”
这一泛道德化的法律目标指导下,教育民众“避免借贷自己难以支付的债款”。
这样一种混同了规制与教育双向目的的解释较为合理。同时,此制度的另一个目
的是“简化社会关系”,由于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越简单,其管理越便利,
运行越流畅,在当时的社会管理中,“定期清理债务并削减社会关系的重叠性,
减少债务关系的延续时间”,是有利于执政者管理并稳定社会秩序的。因此,其
时此项制度有着相对含糊与多元化的设立目的,在夹杂了“训诫”“警告”“教
化”“关系简化”“秩序稳定”等诸多要求下,创制一种通过处理债务关系而““惩
罚不道德者(债务人),昭示法律威严,简化社会关系”的制度,是相对有效的
做法。由于此制度带有过多相对模糊的执行情况与立法目标,同时亦有类似制度
相互混杂,如“善意无过失债务人的财产委付制度”,因此与近代的破产制度之
特色仍有不同,不能单纯地因有着与“现代破产制度”相似意涵,就将之认定为
“现代破产”的起源。
综上,更倾向于中世纪说。虽然无法证明“砸烂长椅”作为一种习惯法的实
际法律效力,但在“破产”这一词出现之后,意大利在 1244 年至 1425 年之间先
后制定了《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这三个条例中都有“破
产制度”的内容,表明那时已有“(破产)程序终结时,以债务人财产处理完毕
或债权债务人和解为标准,而非债务人人身处罚”的法律。其大略也是世界最早
写明“破产制度”的条例。从这个角度而言,可以说自“砸烂长椅”现象出现后
不久,中世纪的商人破产法律制度就已经建立起来了,且人格与财产的相对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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