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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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发布的强制性命令,而在于人们对于法律本身及其背后精神的内心敬畏与自觉践
            行。因此,正是因为法律特别是商法本身是服务于市场主体的,是维护市场和谐
            稳定和终极价值的,所以以市场主体为核心的商法才具有生命力。关于这一点,

            邓超、甘盈盈(2016)等人也进行了相关的论述,并强调立足于市场经济背景下
            来发挥商法作用。
                其次,市场决定论就是强调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认知与划分,既要对市场的发
            展保持中立态度,又要强化政府权力清单的规范。而这些都应当纳入法治范畴。

            加强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协同,特别是要强化立法技术,以市场法治的不断完善
            持续供给符合市场运行和企业主体自然发展的公共性行政与司法资源。破产程序
            要坚持当事人主义的立场导向,强调政府行政权与司法行政权在该领域的审慎义
            务,站在服务者的立场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执行,在适用破产法时尽可能以有

            利于企业重生、企业整体和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原则。设立底线原则,即在企业
            破产程序由当事人主导并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当事人决定结果,法院尽可能避
            免实质性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充分尊重市场的优胜劣汰和要素博弈的选择。
                2. 程序性

                市场决定论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可以完全由市场决定,法律程序仍然是确保
            企业破产主体各方利益处于长期均衡的最后保障,完善并严格法律程序的执行是
            体现企业破产程序中尊重市场主体意志的最佳选择。根据程序正当的基本原理,
            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裁决者一方为市场公平竞争与交易的主体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

            息交流机制,并负责依据这些事实内容和法律既设内容,得出适当的裁判结论,
            并尽可能减少基于裁判者自身经验的价值判断,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裁判者
            都无法避免对于自由心证的运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86 条规定,各表决组
            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还应向法院申

            请批准该计划,法院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裁定批准并公告。从这些规定可以看
            出,《企业破产法》是以尊重当事人意志和体现司法对于合法程序的把控之综合
            考虑。
                3. 效益性

                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中,仍然体现了公司管理权的自然延
            伸,在企业没有宣布被清算之前,公司的经营权仍然存在,甚至对于公司高管而
            言也是如此,只是具有一定的交易限制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遵循市场机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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