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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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体的实例”,《十二铜表法》的规定从文字角度而言,只是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前提下,利用法律的威严及肉刑的恐怖来进行某种负面激励,震慑债务人履行债
             务或促使其亲友、相关人等代其清偿。分尸非古罗马发展至成熟形态的执行制度。

             古罗马当权者缺乏将平民沦为本地的奴隶的机制,也没有对平民债务人施行瓜分
             身体酷刑的社会环境。可见如无最后的肉刑执行,那么缓冲期与和解制度值得反
             思,因为如果大多数债务能进行和解,就谈不上“平衡保护双方权利”的理念,
             相反如果真的关注双方的权利,那么直接将债务人贬为奴隶并规定其劳动年限,

             则更符合经济原理,这样也能从侧面上增加债权人的债务获偿量。因此,《十二
             铜表法》之第三表,很可能如上文所述,仅为一种激励措施。
                 (二)对中世纪“砸烂长椅”说的分析
                 “砸烂长椅”作为破产制度起源,其合理性在于“以贬斥的方式来公示商人

             (无论是商自然人还是商法人)退出市场,并限制其商事信用”的执行结果。虽
             然其时仍是以“破产有罪”为预设条件的,“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自由
             破产”与“强制破产”的分界也并不明确,但“退出市场”这种商事人格灭失、
             信用减等的结果,表明当时“自然人人格与财产责任的分离”的理念已经达到了

             一定的水准。但此说问题包括:第一,此说成立理由主要来自词源考据,但“语
             言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是随意的,如中国现代语以“破产”代指“失败”,以此
             也可推论“失败”这一词出现时就有相关的“破产”理念,因此学界也有学者认
             为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 fallitax,意义类似于失败。第二,随着十字军东征,西欧

             商路的打开,贸易的增加,货币兑换的统一化都是经历史考证过的,但对于法律,
             “几乎没有什么留存下来的史料,可以使我们看出法律和法制上有什么变化”。
             “砸烂摊位”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是值得怀疑的,很可能
             债权人在砸烂债务人摊位后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如商人法庭的判决来实现自己

             的债权。“砸烂摊位”究竟属“习惯法”或“泄愤手段”仍有争议,没有记录证
             明这是一种简易法律程序,其执行结果带有法律效力。
                 (三)中世纪商人破产起源说的合理性
                 综上,两项学说都有值得怀疑之处。比较而言,我们更倾向于中世纪“商人

             破产”说,且认为此习惯法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形
             成。作者不认同古罗马发源说的原因在于:《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立法目的,
             很可能是当时统治者与法律工作者需要一套“债务处理制度”而已,并未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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