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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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Cultivation,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四)森林资源主体确权原则
                  中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想可持续地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
             鼓励林业生产者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治,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必

             须做到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
             调动林业生产者的心理经济预期。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灾害的防治,就是要保护森
             林资源所有者。合法使用者的法律权益,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事件要坚决抵制
             并以法律途径解决。实质上说,这一权益也包括保障人权,是指在森林灾害发生过程

             中,要求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和能够进行的挽救损失行为,
             在赋予国家紧急状态下可以行使的征用权的同时,我们更需要考虑如何防范这些公权
             力在特定情况下的滥用可能性,同时需要考虑如何解决政府在森林防灾减灾过程中的
             不作为,或者作为的瑕疵,而给受灾民众的人权带来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害。实质性

             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森林灾害发生了的人权保护,就是一种价值观的选择性决策,
             在防灾减灾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森林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又要尽最大努力保障受灾
             地区群众的人权不受不必要的侵害。


                 二、森林防灾减灾法律内容构想

                  森林资源防灾减灾运行的法律体系是政府、社会团体实施有效防灾减灾工作的
             基础,是林区政府实现森林资源防灾减灾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的法律基础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了政府在森林资源防灾减灾和日

             常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制度性约束和协
             调,促使政府承担起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治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地履行好政府
             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必要职责。完善与森林资源防灾减灾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

             法律支持机制是政府在森林资源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必要步骤和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
             实践经验证明,将森林资源防灾减灾政府管理问题纳入法律建设的进程中,可以更好
             地保障森林灾害应对措施的积极开展,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政府对于森林资源灾害应对
             中责任的有效实施。

                 (一)制定森林资源灾害防治基本法
                  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整体上看,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治的法律制度建设
             不仅需要针对各种灾害的专门法律、法规,还应该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筹管理、协调
             森林资源灾害救助全局的基本法律。森林资源防灾减灾的基本法律需要对森林灾害管

             理的基本管理原则、基本内容进行制定。这样做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确保各级政府职能
             部门在针对森林资源灾害的预防的救助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行使职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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