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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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森林资源保护 » 第八章 森林资源灾害与防治
是中国目前在森林资源防灾减灾方面的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基础设施;体系等都
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这就导致政府职能部门不能进行森林资源防灾减灾方面的积极
措施。因为很多情况下这些措施都是于法无据的行为,是不能够得到法律许可的。所
以,需要制定一部森林资源防灾减灾基本法,这部基本法需要就当前中国森林资源保
护和灾害防治法律中规定的进行整理,统编,按照一定的立法体例进行系统梳理。改
变之前很多法律对于森林资源防灾减灾方面只是简单的“大框式”表述,将笼统的、
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脱离时代要求的条文进行删减,力求将这部森林资源防灾减灾基本
编撰成可操作性强,便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灾害的防治工作。同时
也应该将政府在森林资源防灾减灾过程中的权责相应确定下来,确保不再发生政府不
作为或瑕疵作为的弊端。
(二)完善各类森林灾害防治单行法
为了能够使政府的职能部门更好地落实森林资源防灾减灾法律制度,将法律法规
执行到具体实处,我们还需要将森林资源的灾害单行法进行修改完善,建立起各种森
林灾害、灾害发生的各个环节都能良好衔接的法律工作,以确保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在
开展森林资源各种灾害防治工作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比如在《森林病虫害防
治法》中,就需要将病虫害防治的工作进行具体化描述,从防治病虫害的药品管理到
救灾物资的使用,都应当进行条文式的列举,这样就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行政管理过
程中的不作为和瑕疵作为。还需要建立完整的防灾减灾指挥系统,主要是协调各单行
法的实际运作,将政府的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法律管理的范围内,在法律层面上把森林
资源单行法的实施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起来,以期更好地保证政府在森林资源防灾减
灾中的作用和效能。
三、健全政府森林资源灾害协作机制
森林资源的防灾减灾工作是一个需要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协助开展工作的,这项
任务天然性地落在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所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政府职能部门来管理
和组织森林资源的防灾减灾工作至关重要。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包括完整的组
织结构和必要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人员、公开、透明、及时的信息公开制度。
(一)完善政府组织机构
完善的组织结构是政府对于森林资源灾害管理的前提,也是政府对森林资源灾
害进行预警,信息沟通和决策的基础。通过对政府以往森林灾害的预防和救助过程进
行研究不难发现,中国的政府部门当中缺少一个针对森林资源防灾减灾工作具有综合
协调指挥职能的常设性政府机构。所有针对大规模暴发的森林资源灾害都是以受灾地
区政府领导班子临时组成的指挥小组,且大都是政府主要领导兼任指挥小组组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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