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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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森林资源的利用 » 第十章  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



               球气候变暖这一问题治理的战略高度出发,针对林业碳汇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进行科学
               制定、调整,在合理借鉴国内外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VCS),气候、
               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标准(CCBS,Climate Community and Biodiversity Standards)的前
               提下,建立对接国际且带有明显中国特色的林业碳汇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中国在林

               业碳汇领域发展中的地位。为了进一步推动林业碳汇的发展,中国需要加强有关林业
               碳汇关键技术研究,并通过碳排放监测统计系统的建立及林业碳汇捕捉、封存技术的
               发展和研究,为林业碳汇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建立适应林业碳汇发展的基础框架
                   中国发展林业碳汇的重要目标是实现生态目标,并有效地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
               题,改善国内生态环境。中国需要以现存的林业碳汇布局为出发点,在结合“双碳”

               目标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建立有关林业碳汇发展的基础框架。从供应者的层面看来,
               林业经营者是林业碳汇的主要供应群体,但因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启动时间相对较
               晚,碳汇项目的交易数量相对较少,使得企业及林业经营群体对于林业碳汇项目尚未

               形成正确的认知,出现了一种碳汇供给的惰怠现象。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建立引导式供
               给制度,确保在碳汇项目交易启动的初级阶段,能够提供强度较高的扶持政策。国
               家、省、市级的林业和草原局或者相关政府部门也需要设立林业碳汇发展的指导协调
               服务机构,在项目前期的申请指导和后续服务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创新林业碳汇发展中的金融服务
                   在中国林业碳汇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将碳汇林作为基础条件,研发
               有关绿色生态产业相关的供应链金融产品,确保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碳汇权益资产能够

               持续增加,为相关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林业企业作为中国林业碳汇项目发展的
               重要主体,可以适当发行绿色债券用于获取碳减排项目交易的相关资金;政府性的融
               资担保机构或政策性银行需要在碳减排项目交易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担保;银行等金

               融机构需要向林业碳汇的所有者提供资金借贷方面的支持,而在碳汇量达到一定规模
               并且能够达成预期收益目标时,林业碳汇的所有者则可以持续发行绿色债券。相关部
               门及企业主体也可以借鉴欧盟在早期碳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碳期货经验,借助套期保值

               交易业务的开展,最大限度地降低碳汇价格变动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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