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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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分类与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 条,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规定,在《民
               法典》采总、分结构的框架下(包括“合同编”采用的“通则”与“典型合同”),

               “合同”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买卖、赠与、借款、保证、租赁等各种“典型合同”
               的上位概念,作为对各种合同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律规范,它在避免就各种合同分
               别说明“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要就其“有效性”接受来自下层各种合同的检验。
               统一的概念是否必然对应着统一的解释说明本身就是个大问题。合同何以具有约
               束力(或者“效力”)?当事人何以要遵守?换言之,如果不遵守合同会引发责

               任的话,其合同责任的基础(the basis of contractual liability)是什么?此类问题,
               中外学人共同关注。比如,美国学者詹姆斯·戈德雷(James Gordley)教授提出
               了三个基本问题:为什么要执行合同?依什么确定合同义务的内容?违约的后果

               该是什么?日本学者山本敬三教授则从合同拘束力(合同须严守)的含义及射程
               角度,尝试分析合同责任。此类问题对于合同法学人而言,“堪可称为迎面就压
               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此类问题,在我国法语境下又该如何作答?
                   关于日本学说,我国已有学者做过介绍,并呼吁对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进行
               重构。不过,一如山本教授的论题限定于“契约拘束力与契约责任论”,其对于

               合同约束力的关注主要在于詹姆斯·戈德雷教授的第三个问题,或者说对第二个
               问题也有所涉及,而对于第一个问题并未关注。而日本方面讨论合同责任问题所
               呈现的两种不同处理模式,即传统理论从“债权债务”角度的构成和新“合同责

               任论”的所谓“合同构成”,只是日本法追随德国潘德克顿立法模式在现代面临
               的转轨难题,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而以合同编通则实现功能替代,正
               是 2017 年《日本民法典》修订所希望却没有实现的梦想。如今,立足《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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