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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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合同法》),并最终成为《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章的根底和合同编。
在此历程中,我国法规则的设计以“合同”为基本单元,弱化了“债权”“债务”。
如此,我国法基本近于上述第二种模式。合同规范在“法律行为——合同通则——
典型合同”中检索,“债权”“债务”的主要内容被安排在合同通则中一并
交代。
之所以要辨别不同的合同法规范模式并关注相应的基本概念和规范单元,是
因为民事法律对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借助于法条,而法条对于法规范的
表述又离不开法概念,离不开将社会生活事实涵摄于法条中的法概念,进一步,
法律人(乃至普通人)的法律思维,以及法秩序的塑造均会受到基本法律概念的
影响。比如,我们说“合同的履行”而不说“债务的清偿”,我们使用“违约”
而不用“债务不履行”,我们说“违约金”而不说“对债务不履行预定的损害赔
偿额”。仅就我国法而言,在《民法典》框架下已然形成了“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典型合同”三级规范构造,对于法律适用而言这一构造脉络清晰、线索
连贯,相对容易;不容易的是,在此三级之间,尚潜伏着中间阶层的概念,比如
“有偿合同”(《民法典》第 646 条)便是居于“合同——典型合同”之间的类
型概念,又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民法典》第 525 条、第 526 条)、“以持
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民法典》第 563 条第 2 款)等,显然可对应于
双务合同、继续性合同等类型概念,发掘它们所对应的规范线索,也可以丰富法
律适用人员“找法”的路径,并丰富对相应合同效力内涵的认识。
(二)合同效力的两层内涵
合同的“效力”,因语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指对于合同作为法律
行为是否获得法律认可的评价(效力评价),可称为“有效性”(比如《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第 3 章的标题“Validity”)。其二,指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及义务不履行时所应负的责任,乃至合同对于第三人的关系等问题。这可以
称为“效力内容”,比如《荷兰民法典》第 6 编第 5 章第 4 节的标题“Juridical
Effects of Contracts”。
从历史上看,欠缺合同法一般规则的罗马法,分别不同的合同类型而异其效
力发生原因;后世法学及立法努力有所超越,努力整合进而塑造合同法的一般规
则及一般理论,然亦不得不就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分别说明。18、19 世纪欧洲
的意思说(the will theory,或译“意志理论”)试图以意思为基础,作统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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