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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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至 20 世纪,便发现意思说亦有诸多难以圆满解释之点,于是便出现了信赖说(the
reliance theory),略谓合同责任的基础乃系债务人使得债权人信赖了其允诺。时
至今日,西方合同法学界主要是在意思与信赖之间(Wille oder Vertrauen)展开
讨论,尚未形成共识。由此也可引发一系列追问:关于合同约束力的解释及说明
为何非得寻求统一的答案?多元的解释和说明又有什么不好呢?纵然通过比较法
及国际模范法实现了不同国家合同法规范层面的统一,在确保了其适用统一的前
提下,对于规范背后的法理逻辑构成及其解说,因历史及文化的不同,允许存在
多元的构成,难道不是很自然的事情吗?我国学说对此当然有所探讨,比如早在
1990 年,张广兴先生便撰文指出,包括合同在内的“债之所以被赋予法律效力,
有着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道德的诸多原因”;“以上诸种因素在债法制
度的发展中并非同样重要。强调某种因素,仍与该国家该时代统治阶级的意志有
关。这就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债法对债的效力的内容、范围作出不同规定的
原因。就近现代的债法而言,影响或决定债的效力的因素,唯经济与道德两者而
已”。在《民法典》生效及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出台的背景下,分析实定法及相关
资料,或可增进相关认识。
《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升级改造,使合同编通则兼具债法总则的功
能,在某种程度上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欧洲合同法原则》或者《欧洲示
范民法典草案》具有相似性,特别是依合同的生命历程设计合同规范的外在体系,
相应地,这种构造也使得合同法一般规范对于合同事项的普适性本身面临合目的
性的制约,特别是要区分狭义债之关系与广义债之关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等。因而,对于外在体系之外的可得影响法律适用的内在逻
辑构造,也有必要尽可能地使之明晰。
(三)合同效力的发生是当事人意思与法律评价共同作用的结果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 133 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
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法
典》第 134 条第 1 款)。由此可见,仅就合同而言,不论其为有偿抑或无偿,在
一般规则层面,均系以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的合意是合同的基础。对于
作为合意基础的要约,法律要求它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便是,“表明经受要约人
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 472 条第 2 项),即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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