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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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的意旨。既然肯定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核心要素,承认合意为合同的内核,要
求当事人有受约束的意旨,也可以说,我国法原则上采纳了“意思说”。不过也
应注意,合同的约束力,并非纯粹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的意思只是提供了
一个基础,约束之力的来源则外在于当事人的意思,最主要的有二,即要么是道
德,要么是法律。“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反映了道德规范的力量。法律的
力量当然要以法律与合同的结合为必要,也就是像《民法典》第 2 条所说的,民
法要“调整”合同关系。民法的“调整”,其实就是以民法规范为尺子,衡量作
为特定社会事实的人之行为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评判。基于
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便可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予以执行。
关于赋予合同执行力的原因,学界力图追溯久远历史中的公平正义观念并
作统一的说明,比如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其中“平均的正义(iustitia
commutativa),指社会上个人相互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务求其均衡,个人的
权利,应该相互尊重”。有偿合同符合“平均的正义”,故其成立较易、消灭较难、
效力较强,其债权人所受保护较多。“因之人与人之关系,自应以均衡交换为首要,
若受而不与,法律必薄之”。詹姆斯·戈德雷教授亦从亚里士多德的古老著作中
寻求帮助,认为用亚里士多德派别的术语来说,在人们展现审慎及分配正义之
德性的程度上(to the extent people exercise the virtues of prudence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合同增进了资源的配置。在亚里士多德派的传统中,诸种选择因其有助
于良好生活(即最大限度地尽人之为人的潜能所实现的生活)而显得重要;过这
样的生活乃是人类的幸福,这才是人们各种努力讨生活的终极目的。詹姆斯·戈
德雷教授考察了后世两派理论,一是功利主义理论,另一则是康德和黑格尔的理
论,说明何以上述选择是重要的。前者认为法律强制实现合同是为了最大可能满
足人们的偏好;后者认为选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是自由或者自治的一种表达,
合同具有拘束力是因为这是自由的必要结果。
其实,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也只是一种说法,这种说法是否放之四海
而皆准也颇值得怀疑。历史地看,中国人很早就有交易及合同实践,无论是商周
时期的青铜器还是后来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古代契约文书均可反映这一点。
中国古代的法典固然是刑事内容居多,但也并非全然没有私法及合同的内容,
“一任私契、官不为理”只不过是说很多交易是放给民间通过契约约定,在官方
的法典中规定较少而已。《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宋代的裁判记录,很多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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