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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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反思上述基本的理论追问,仍有必要。
                  在实践层面,基层法官面对具体合同问题,比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开
             发人有无完成“交付”或者通过验收,如何判定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找法”的

             眼光通常仅流连于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通则——民法典总则,欠缺合同性质认
             定的意识,也缺乏进一步把握民法典的意义脉络的能力,需要提升和改进。
                 (一)两种不同的合同规范模式与我国法的定位
                  众所周知,无分中外,合同的实践应用均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在社会生活中

             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认识,可是,如何运用法律规范合同实践问题,却是一直在
             摸索而从未被终结的话题,至少今天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合同规范模式。
                  其一,以德、日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模式。其特点是将法规则的“公因式”提
             取到极致并法典化,产生出民总、债总、债各等不同的外在体系层次,合同规范

             须在“法律行为——债权总则——契约总则——各种契约”诸多层次中分别检索,
             综合运用;债法总则规则的设置安排以“债权”“债务”为基本概念和规范单元。
             相应的学理体系则区分债法总论与债法分论,通常并不怎么以“合同”为专门的
             讨论对象,而像海因·克茨(Hein Kötz)那样打破法典外在体系,以“合同”为

             中心梳理相关规范,作学理阐释,汇为一帙《合同法》,在德国也是非常特立独
             行的做法。
                  其二,以英、美普通法及国际模范法为代表的合同法模式。在普通法中合同
             法规范通常不区分是哪种类型的合同,而是泛称合同,“合同”是最基本的概念

             和单元,至于商品买卖等具体合同,如有需要,则以特别立法的形式另行规定,
             因而,英美国家的合同法教科书往往称“Law of Contract”,而不是“Contracts”。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欧洲合同法原则》均集中在合同法总则,只有《欧洲
             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或译《共同参考框架草案》)有些例外,除合同法总

             则外,也规定了分则。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走的是一条实用主义路线,放弃一步到
             位的民法法典化模式,改采根据现实需要及成熟度而分步走的模式,先后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合同法律及配套法规;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
             方向后,立法者更是明确要与国际接轨,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
             国际模范法为重点学习对象,形成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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