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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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是基于契约主张权利的,从中可以反映出裁判者对于契约的承认及保护。由此至
少说明,当时的中国人有着自己关于契约的理解,契约在实践中的应用顺畅无碍
并受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与亚氏的理论没有任何关系。西方的理论大抵要依有偿
与无偿的不同而分别说明,在中国对此之所以未做太深入研究,恐怕也与人们认
为它理所当然不无关系。正所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个“愿”
字已具有足够的包容力。合同古称“契约”“质”“剂”等,功能多样,相较于
发生债权债务,像不动产买卖之类,其契约的功用更多体现在权利凭证上;当然,
今天我们的立法区分债权债务的发生与物权变动(《民法典》第 215 条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采公示原则(《民法典》第 208 条)。
不论物权、债权,合同一如法律,起“定分止争”的作用,如此,一个“分”
字也可包容不同的类型。就债权合同而言,在尚未履行场合,便可呈现为一个
“该”字,债务人“该”向债权人交付某物、为某行为或者不为某行为,要解决
的是人之相与中给付与对待给付的时间差;同时,合同在获得法律认可的场合,
也就成为评判是非对错的基本依据,中国人讲的是个“理”字,据此,纠纷两造,
或是理曲,或是理直。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
为(《民法典》第 136 条)。如果说合同的“成立”尚属事实问题,及至其“生
效”,则进入了对合同的法律评价领域。申言之,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即行
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法悖俗(《民法典》第 143 条),通常
便可获得国家法律的积极评价,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比如约定买卖人口的合
同,即便卖方和买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在今天的法律上也得不到承认,不会
按照买卖双方的合意承认其效果。如此,合同效力的发生是当事人意思与法律评
价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此认识,也与我国通说关于民事“权利”的“法力说”(有
别于意思说和利益说)相统一。
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经由法律评价,在获得积极评价场合,其效力(effects)
内容如何,仍有进一步探析的必要。合同效力既为当事人意思及法律评价共同作
用的结果,就其效力内容,也可循此路径分析。如果看比较法的话,《荷兰民法
典》第 6:248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不仅具有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the juridical
effects agreed to by the parties),也具有依合同性质因法律、习惯或公平合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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