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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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求之适用(apply by virtue of law,usage or the requirements of reasonableness and
fairness)而发生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类似规则,但事
实上奉行相似观念。完美的合同总是罕见,不完美的合同才是常态。正因如此,
大量的合同法规范存在才有意义和价值。合同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在《民法
典》中首先是作为债权的发生原因出现的(第 118 条第 2 款),并承认其对当事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 119 条)。如此,通常就合同若无特别说明,则应理解为
债权合同(obligatory contracts),它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债务关系。当然,《民法
典》总则编承认法律行为得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第 134 条第
1 款),也就是说承认了双方法律行为(bilateral juridical acts)或者多方法律行
为(multilateral juridical acts),自然也应承认在债权合同之外尚得有设立物权的
物权合同(比如物权编中的许多合同)以及其他领域中的合同。
合同可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两组分类并不必
然一一对应,双务合同固然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则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能
是有偿合同。《民法典》立法者使用“自然人”之类抽象概念时,当然不必考虑
是男人抑或女人,是老人抑或儿童,进而也难谓以哪个为原则而另一个为例外;
相似地,在使用抽象的“合同”概念时,通常也不会去想它是哪种类型的合同。
不过,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仅有章而无节,章的设计是依合同的生命历
程: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没有像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那样进一步分层,分出专门的“双务合同”节来(比如《德国
民法典》第 2 编第 3 章第 2 节、《荷兰民法典》第 6 编第 5 章第 5 节等)。然而,
法典外在形式上的并列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承认合同一般规则内在逻辑上的层次
结构,而法律适用恰恰需要法律人能够准确识别此类法典的内在逻辑结构。另外,
即便是使用抽象的“合同”概念,不去区分原则与例外,仍然可以说,立法者头
脑中有其典型的合同模型(比如买卖合同等)。如果说合同编通则中的一般规则
是以有偿合同为其理想模型,那么,它们对于无偿合同的可适用性便应有所警惕。
类似地,对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等不同合同类型,
也有必要作相应的检讨。
合同效力的内容,除了依当事人的意思设定之外,依交易习惯及法律的一般
规定,对于合同亦得进行补充,这也可以说是当事人意定效力之外的一般法定效
力。立法既有原则性的一般规定,那么,对于例外场合,必定要作专门的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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