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P. 181
第五章 法理学体系与发展创新
(2)民法典对治理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是治理现代化新里程的开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心放在制度建设中,通过 13 个领域的制度建设部署来为社会主
要矛盾的解决提供实践方案。而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
要一步,可以说是法典化时代治理现代化的开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主体
参与的广泛性,主体之间不同于传统管理的权力集中和层级关系,是一种交互性、
网状、无等级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要求主体之间能够平等沟通,实现共商
共赢。换言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式治理”。在治
理实践过程中,其核心要点在于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平等沟通权利的保障。
从自然人角度来看,民法典第 15—21 条对自然人的重要生命节点进行了规
定,从年龄方面为其从事社会活动预设了法律资格。民法典第 26—39 条通过监
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主体资格认定,不仅维护了社
会公平,更为治理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标准。
组织是参与式治理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治理现代化急需推动发展的领域。民
法典第 76—108 条对组织进行分类规定,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组织法人”,构建了一种更为包容、开放、具有解释力的新型组织体系。其中,
第 86 条规定了营利法人应承担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参与治理的责任,即通过工
会等制度实现内部治理,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第 88 条明确了非营利法人
的公共属性,即主要提供公共服务,体现了其社会参与职能。第 96 条将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纳入特别法人,第 101 条确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
格,有助于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发挥,有利于实现基层治理的定纷止争,保障基
层主体的集体利益。
民法典将传统家庭文化与“再家庭化”的时代趋势相结合,创新性地强调了
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第 1043 条规定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原
则性地规定了亲属关系间的和睦性、稳定性,强化了家庭对人身关系的纽带作用。
民法典通过对夫妻关系、子女关系、近亲属关系等进行规定,实现了个人与家庭
之间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的平衡。对于治理而言,其有利于家庭内部人员之间
的人身关系与财产的关系的治理,从而形成完善的家庭治理结构体。
民法典体系性地从自然人、组织、家庭三个方面对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进行
规定,形成了层次丰富、结构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
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