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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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2. 做好第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
                   相比于劳动争议的数量以及增长幅度来看,我国第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总
               体较少,且存在依赖人民调解的问题,这对第三方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应用

               形成了很大的制约,因此,做好第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就成为当前的重要
               工作。首先,加强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立足区域产业格局,构建并完善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次,积极成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各行业
               协会为依托,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最后,鼓励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如
               人才市场、人才培训机构等,工作内容、性质与劳动争议有着广泛的联系,同样
               应该成为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要参与者。

                   3. 精准选择第三方调解形式
                   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两类,二者均具有经济性、
               程序性的优势,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对此,要结合劳动争议的实际情
               况,精选第三方调解形式。对原因明确、责任清晰,且涉及金额不高的劳动争议,
               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而对其他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则可以选择行业调解。举例

               而言,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而言,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两类,利
               益争议主要表现为合同没有得到切实的履行,如用人单位未按合同支付薪酬。权
               利争议则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权利未能协商一致。与利益争议相比,权利争
               议更为复杂,因此,可以行业调解来处理利益争议。

                   4. 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结果的执行效力
                   调解结果的效力问题是制约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劳动争
               议处理的各种手段中,调解结果执行的强制性最低,而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中,人民调解结果的效力也最低,这使得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结果存在

               难以执行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诉讼法》,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申
               请支付令,但支付令并不能有效解决调解结果的执行问题,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
               护乃至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干扰。可赋予支付令法院强制执行效力,对拒不执
               行支付令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提升第三方调解效果

               的执行力度。
                   在劳动争议高发的今天,第三方调解因其独立性、便捷性、经济性得到了广
               泛的认可,成为破解劳动争议问题的有效选择。对此,要重视第三方调解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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