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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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境下的常见现象。近年来,随着劳动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劳动者个人权利意识的
普遍提高,我国劳动争议数量持续增加,并呈现出组织性、集体性、地域性的特
征。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不仅关系到争议双方的切身利益,更与市场稳定、社会和
谐息息相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种形式,其中,
调解是最为基础的解决方法。以往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由企业内设的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完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为第三方调解提供了法律依
据。当前,第三方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争议中第三方调解简介
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是指独立于劳动争议双方外的第三方调解。根据我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二是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如专业性人才机构等。基于此,将
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划分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两类。首先,就人民调解而言,
人民调解是基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注重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的方式,
让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达成一致,从而消除劳动争议。其次,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多为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具有经济
性高、公益性强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
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行业调解是基于行业协会
内部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这些协会的工作与劳动争议有高度的相关性,能够以
专业知识协助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并且,由于行业调解的专业性高,其调解协议
更具权威性。
(二)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制
1. 劳动法体系日益健全
根据立法主体以及法律性质的不同,我国劳动法体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
一层为《劳动法》,我国《劳动法》制定于 1994 年,先后于 2009 年、2018 年
两次进行修正,是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不仅适用于
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于国家机
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二层为全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劳动法律,可以分为主体立法、合同立法、基准立法、保障立
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
等,具有细化、丰富、完善《劳动法》的作用。第三层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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